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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加强预包装与散装食品监管,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加强预包装与散装食品监管,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领域持续加强法律监督,着力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为构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其标签信息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依据。散装食品则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其销售过程中的卫生防护、信息标注等环节直接关乎食品安全。这两类食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频次高,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可能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虚假宣传、篡改生产日期、以次充好,或散装食品防护不当、来源不明、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潜藏着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危害公共健康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强化监督:

一是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重点关注农贸市场、超市、网络平台等销售场所以及生产加工环节,对发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缺失关键信息,以及散装食品贮存、销售不符合卫生规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若相关行政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加强监管、查处违法。对于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积极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特别是在涉及预包装食品假冒伪劣、非法添加,以及散装食品滥用添加剂、使用不合格原料等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精准打击,形成有效震慑。

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机制,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的监管,以及规范散装食品的销售场所、设施、标识和记录制度,从源头上减少风险。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结合办案,分析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监管中的共性问题和制度漏洞,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提出治理建议。通过法治宣传、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提升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辨假识劣能力,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食品安全无小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等领域的安全隐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以法治力量压实各方责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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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4 18:36:01